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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11-16
第二十七條 標準中強制性條文的編寫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強制性條文應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須嚴格執行的條文;
二、強制性條文應是完整的條,當特殊需要時可為完整的款;
三、強制性條文應采用黑體字標志。
第二十八條 對專門的術語標準或符號標準,其技術內容構成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標準編寫規則 第1部分:術語》GB/T20001.1和《標準編寫規則 第2部分:符號》GB/T20001.2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 補充部分
第二十九條 附錄應與正文有關,并為正文條文所引用。附錄應屬于標準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具有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條 標準中表示嚴格程度的用詞應采用規定的典型用詞。標準用詞說明應單獨列出,編排在正文之后,有附錄時應排在附錄之后。典型用詞及其說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二、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三、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第三十一條 引用標準名錄的編寫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用標準名錄應是標準正文所引用過的標準或參照采納的國際標準、國外標準,其內容應包括標準名稱及編號,標準編號應與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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