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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11-16
第三十九條 附錄中表、公式、圖的編號方法應與正文中的表、公式、圖的編號方法一致。
第四十條 當一個附錄中的內容僅為一個表時,不應編節、條號,應在附錄號前加“表”字編號。例如附錄C為一個表,其編號為“表C”。
第四十一條 當一個附錄中的內容僅為一個圖時,不應編節、條號,應在附錄號前加“圖”字編號。例如附錄C為一個圖,其編號為“圖C”。
第四章 格式編排
第四十二條 標準中的每章應另起一頁編排。“章”、“節”應設置標題,其排列格式應在“章”、“節”號后空一字加標題居中;“條”號的排列格式從左起頂格書寫;“款”號從左起空二字書寫;“條”、“款”的內容應在編號后空一字書寫,換行時應頂格書寫。“項”號應左起空三字書寫,其內容應在編號后接寫,換行時應與上行首字對齊。若條文分段敘述時,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書寫。
第四十三條 術語、符號一章,當同時存在術語和符號時,應分節編寫。
每個術語應編寫為一條,其內容應包括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術語定義。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應在編號后空一字書寫,中文名稱后空兩字書寫英文對應詞,術語定義應在英文名稱換行后空兩字書寫。
符號內容應包括符號及其涵義,符號與涵義之間應加破折號,符號的計量單位不應列出。符號可不編號,但應按字母順序排列。對性質相同的多個符號可歸為一條。
第五章 引用標準
第四十四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可以引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應引用地方標準;地方標準可以引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被引用的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必須是經備案的標準。
第四十五條 當工程建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有關內容時,不得引用其名稱和編號,應將采納的相關內容結合標準編寫的實際,作為標準的正式條文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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