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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11-16
第四十六條 當標準中涉及的內容在有關的標準中已有規定時,宜引用這些標準代替詳細規定,不宜重復被引用標準中相關條文的內容。
第四十七條 對標準條文中引用的標準在其修訂后不再適用,應指明被引用標準的名稱、代號、順序號、年號。例如:《×××××》GB50***-2006。
第四十八條 對標準條文中被引用的標準在其修訂后仍然適用,應指明被引用標準的名稱、代號和順序號,不寫年號。例如:《×××××》GB50***。
第四十九條 強制性條文中引用其他標準,僅表示在執行該強制性條文時,必須同時執行被引用標準的有關規定。
強制性條文中不應引用本標準中非強制性條文的內容。
第六章 編寫細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條 標準的編號應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管理的有關規定。標準一經編號,其順序號不應改變。經修訂重新發布,應將原標準發布年號改為該標準重新發布的年號。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備案順序號不應改變。
第五十一條 標準的封面及扉頁應按《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規定》的格式編寫。
第二節 典型用語
第五十二條 標準條文中,“條”、“款”之間承上啟下的連接用語,應采用“符合下列規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典型用語。
第五十三條 在本標準條文中引用其他條文時,應采用“符合本標準(規范、規程)第*.*.*條的規定”或“按本標準(規范、規程)第*.*.*條的規定采用”等典型用語。
第五十四條 在本標準條文中引用其他表、公式時,應分別采用“按本標準(規范、規程)表*.*.*的規定取值”和“按本標準(規范、規程)公式(*.*.*)計算”等典型用語。
第五十五條 在敘述性文字段中描述偏差范圍時,應采用“允許偏差為”的典型用語,不應寫成大于(或小于)、超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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