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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11-16
第一百一十一條 條文說明目次應根據條文說明的實際章節按順序列出章名、節名及頁碼。
第一百一十二條 條文說明的章節標題和編號應與正文相一致。
第一百一十三條 條文說明內容的編寫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按標準的章、節、條順序,以條為基礎進行說明。需對術語、符號說明時,可按章或節為基礎進行說明;
二、條文說明應主要說明正文規定的目的、理由、主要依據及注意事項等。對引用的重要數據和圖表還應說明出處;
三、條文說明的表述應嚴謹明確、簡練易懂,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四、內容相近的相鄰條文可合寫說明,其編號可采用“~”簡寫。例如:3.2.2~3.2.6;
五、對修訂或局部修訂的標準,其修改條文的說明應作相應修改,并應對新舊條文進行對比說明。未修改的條文宜保留原條文說明,也可根據需要重新進行說明;
六、條文說明的表格、圖和公式編號,可分別采用阿拉伯數字按流水號連續編排;
七、條文說明的內容不得采用注釋;
八、當條文說明與正文合訂出版時,其頁碼應與正文連續編排,其中封面頁應為暗碼。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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