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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11-16
第九十一條 標準中的物理量和有數值的單位應采用符號表示,不應使用中文、外文單詞(或縮略詞)代替。
第九十二條 符號代表特定的概念,代號代表特定的事項。在條文敘述中,不得使用符號代替文字說明。例如:
正確書寫 不正確書寫
(1)鋼筋每米重量 (1)鋼筋每m重量
(2)搭接長度應大于12倍板厚 (2)搭接長度應>12倍板厚
(3)測量結果以百分數表示 (3)測量結果以%表示
第九十三條 在標準中應正確使用符號。
單位的符號應采用正體字母。
物理量的主體符號應采用斜字母,上角標、下角標應采用正體字母,其中代表序數的i、j為斜體。
代號應采用正體字母。
第九十四條 當標準條文中列有同一計量單位的系列數值時,可僅在最末一個數值后寫出計量單位的符號。例如:10、12、14、16MPa。
第八節 標點符號和簡化字
第九十五條 圖名、表名、公式、表欄標題,不應采用標點符號;表中文字可使用標點符號,最末一句不用句號。
第九十六條 在條文中不宜采用括號方式表達條文的補充內容;當需要使用括號時,括號內的文字應與括號前的內容表達同一含義。
第九十七條 標點符號應采用中文標點書寫格式。句號應采用“。”,不采用“.”;范圍符號應采用“~”,不采用“─”;連接號應采用“-”,只占半格,寫在字間;破折號占兩格。
第九十八條 每個標點符號應占一格。各行開始的第一格除引號、括號、省略號和書名號外,不得書寫其他標點符號,標點符號可書寫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
第九十九條 “注”中或公式的“式中”,其中間注釋結束后加分號,最后的注釋結束后加句號。
第一百條 標準條文及條文說明應采用國家正式公布實施的簡化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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