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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11-16
第十四條 主要審查人員名單的確定和編排,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審查人員應是參與標準審查的專家組成員,并應以簽名為準;
二、主要審查人員名單應在主要起草人名單之后另行編排。
第十五條 標準正文目次應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應與中文目次相對應,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頁編排;英文目次頁碼應與中文目次頁碼連續。
第十六條 標準的目次應從第1章按順序列出,包括:章名、節名、附錄名、標準用詞說明、引用標準名錄、條文說明及其起始頁碼。標準的頁碼應起始于第1章。
第三節 正文部分
第十七條 標準的總則應按下列內容和順序編寫:
一、制定標準的目的;
二、標準的適用范圍;
三、標準的共性要求;
四、執行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八條 制定標準的目的,應概括地闡明制定該標準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九條 標準的適用范圍應與標準的名稱及其規定的技術內容相一致。在規定的范圍中,當有不適用的內容時,應指明標準的不適用范圍。
標準的適用范圍不應規定參照執行的范圍。
第二十條 對標準的適用范圍可采用“本標準(規范、規程)適用于......”的典型用語;對標準的不適用范圍可采用“本標準(規范、規程)不適用于......”的典型用語。
第二十一條 標準的共性要求應為涉及整個標準的基本原則,或是與大部分章、節有關的基本要求。當共性要求的內容較多時,可獨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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