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11-16
四、標準名稱應有對應的英文譯名。
第十一條 標準發布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標題及公告號;
二、標準名稱和編號;
三、標準實施日期;
四、有強制性條文的,應列出強制性條文的編號;全文強制的,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訂的標準應列出被替代標準的名稱、編號和廢止日期;
六、局部修訂的標準,應采用“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的典型用語予以說明;
七、批準部門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標準的前言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訂(修訂)標準的任務來源;
二、概述標準編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術內容;對修訂的標準,還應簡述主要技術內容的變更情況;
三、當標準中有強制性條文時,應采用“本標準(規范、規程)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的典型用語,予以說明;同時還應說明強制性條文管理、解釋的負責部門;
四、標準的管理部門、日常管理機構,以及具體技術內容解釋單位名稱、郵編和通信地址;
五、標準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員名單。必要時,還可包括參加單位名單。
第十三條 參加單位名單的確定和編排,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在標準編制過程中提供技術、科研、試驗驗證等支持且貢獻比較突出的,同時而未具體承擔標準編寫的單位,可作為標準的參加單位;
二、參加單位名單應在參編單位名單之后順序編排。
下一篇:《供熱計量技術導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