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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11-16
第二十二條 執行相關標準的要求應采用“......,除應符合本標準(規范、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的典型用語。
第二十三條 標準中采用的術語和符號(代號、縮略語),當現行標準中尚無統一規定,且需要給出定義或涵義時,可獨立成章,集中列出。當內容少時,可不設此章。
第二十四條 標準中的符號(代號、縮略語)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當現行標準中沒有規定時,應采用國際通用的符號。當無國際通用的符號時,應采用字母符號表示。
第二十五條 標準中的物理量和計量單位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使用方法》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標準中技術內容的編寫,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應規定需要遵守的準則和達到的技術要求以及采取的技術措施,不得敘述其目的或理由;
二、定性和定量應準確,并應有充分的依據;
三、納入標準的技術內容,應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闡述的,不宜用圖作規定;
四、標準之間不得相互抵觸,相關的標準條文應協調一致。不得將其他標準的正文或附錄作為本標準的正文或附錄;
五、章節構成應合理,層次劃分應清楚,編排格式應符合統一要求;
六、技術內容表達應準確無誤,文字表達應邏輯嚴謹、簡練明確、通俗易懂,不得模棱兩可;
七、表示嚴格程度的用詞應恰當,并應符合標準用詞說明的規定;
八、同一術語或符號應始終表達同一概念,同一概念應始終采用同一術語或符號;
九、公式應只給出最后的表達式,不應列出推導過程。在公式符號的解釋中,可包括簡單的參數取值規定,不得作其他技術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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