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8-03-12
第四章 供熱服務
第二十四條 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供熱服務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設立搶險、搶修和服務電話,確保供熱期間24小時不間斷服務。
熱用戶有權就供熱收費、供熱服務等事項向熱經營企業投訴或者查詢,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答復,不能當日處理或者答復的,應當在2日內給予處理或者答復。
第二十五條 供熱期間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連續穩定供熱,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
因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連續停熱12小時以上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停熱時間相應減收熱費。
第二十六條 在供熱期內,熱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有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不低于18℃,其他有供熱設施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要求。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溫執行國家標準或者由熱經營企業和熱用戶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熱經營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熱經營企業應當在12小時內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由雙方簽字確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雙方認可的有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
自熱用戶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之日起,非因熱用戶原因導致室溫不達標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承擔檢測費用;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不達標的,應當按照規定減收熱費。室內溫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減半收取熱費;室內溫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熱費。供熱開始之日后5日和結束之日前5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