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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8-03-12
(五)接到熱用戶投訴或者查詢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答復的;
(六)在供熱期間擅自中斷、停止供熱的;
(七)連續停熱12小時以上,未根據停熱時間相應減收熱費的;
(八)自熱用戶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之日起,非因熱用戶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未承擔檢測費用,或者室內溫度連續48小時以上不達標,未按照規定減收熱費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供熱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保護范圍界限標志的;
(十)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未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搶修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熱經營企業、代收熱費的單位未執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收取額外費用或者設置限制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遷移戶外公共供熱設施或者安全警示標志、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構)筑物、挖坑、掘土、打樁、爆破作業或者實施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熱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熱用戶利益造成嚴重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熱用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居民熱用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拆改、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的;
(二)安裝熱水循環裝置的;
(三)從供熱設施中取用熱能的;
(四)改動熱計量、溫控設施或者擅自開啟鎖閉閥的;(五)其他損壞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用熱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8/03/09/01077146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