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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8-03-12
第三十八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時,熱生產企業或者熱經營企業可以先行組織施工并向公安、城鎮道路管理部門報告;搶修結束后,應當立即將所占場地恢復原狀。
因居民熱用戶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故障,對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住戶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熱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相關熱用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集中供熱規劃或者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集中供熱規劃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熱經營企業的;
(三)制定和調整集中供熱價格未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經營企業、熱用戶等有關方面意見的;
(四)接到有關供熱問題的投訴未在7日內處理并告知投訴人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劃定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起止時間進行供熱的;
(二)未對已具備供熱條件且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數量的住宅小區進行供熱的;
(三)未對具備分戶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按照分戶計量用熱量收取熱費的;
(四)未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后2個月內結清需退還熱用戶熱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