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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8-03-12
第三章 供熱用熱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熱經營企業。
第十六條 熱生產企業與熱經營企業應當簽訂供熱合同,主要內容包括:熱負荷、供熱參數、供熱時間、費用結算、違約責任等事項。
熱經營企業與熱用戶應當簽訂用熱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供熱面積、供熱時間、溫度標準、收費標準、交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責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供熱起止時間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起止時間供熱,不得擅自變更。
如遇異常低溫情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并對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發生的費用給予適當補貼。
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數量的,熱經營企業應當供熱。
第十八條 集中供熱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熱經營企業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不得擅自提高。
制定和調整集中供熱價格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經營企業、熱用戶等有關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