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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8-03-1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規劃、財政、國土資源、環保、質監、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 秦嶺、淮河以北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集中供熱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其他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供熱方式。
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集中供熱事業,鼓勵和扶持節能、高效、環保、安全供熱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七條 集中供熱實行政府主導,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集中供熱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熱生產企業和熱經營企業應當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保證供熱質量和運營安全。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以熱電聯產為主的集中供熱系統。
具備穩定熱源的集中供熱區域和聯片采暖區域內的熱用戶,應當使用集中供應的熱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在集中供熱覆蓋區域外,鼓勵因地制宜使用蓄熱式電鍋爐、燃氣鍋爐、電熱膜、空氣源熱泵等方式替代燃煤采暖。
第九條 實施集中供熱的市、縣級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集中供熱規劃,并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集中供熱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序報送批準并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