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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3-10-17
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的收取和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供熱管理
第十五條供熱應當實行管網、換熱站、用戶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由供熱單位直供到戶。尚未實行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的,有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取消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管理換熱站的模式。
多熱源供熱的應當實行聯網運行。
第十六條從事供熱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并按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供熱。
第十七條 申請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供熱專項規劃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穩定的熱源和政府批準的經營區域;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償債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四)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經過供熱專業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
(六)有健全的供熱事故搶險預案,并配備專業的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第十八條申請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核發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
合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供熱面積、供熱起止時間、溫度標準、收費標準、繳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管理界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