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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3-10-17
第三十二條 用于熱費結算的熱計量表應當依法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強制檢定,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熱計量表使用期間,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供熱用熱雙方對熱計量表的準確度發生爭議時,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設施節能減排管理,對于能效低、污染重的超標設備應當進行節能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供熱系統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制度,對供熱單位能耗實行在線監測。
第五章用熱服務
第三十四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按規定保證正常、穩定、連續供熱;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服務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在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發現問題或者接到投訴,應當及時處理。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入戶抄表和對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應當向熱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文明服務。
第三十五條 熱價實行政府定價。制定和調整居民熱價,設區的市、擴權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用戶和供熱單位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并采取措施減少對低收入用戶用熱的影響。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供熱價格或者供熱服務收費,熱用戶有權拒付。
第三十六條 供熱單位不得因部分熱用戶欠繳熱費,停止向相鄰熱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熱費不得實行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不得因不繳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而拒收熱費和限制用熱。
第三十七條 供熱期間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熱;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熱的,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依據停供時間相應減收熱用戶熱費。
第三十八條 熱用戶有權就經營收費、供熱質量、供熱服務等事項向供熱單位、供熱主管部門咨詢或者投訴;供熱單位、供熱主管部門接到咨詢或者投訴后應當即時答復并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