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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3-10-17
第三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熱用戶室溫檢測制度。
熱用戶認為室溫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單位反映。供熱單位應當在接到反映后12小時內提供測溫服務,測溫結果由雙方簽字確認。熱用戶與供熱單位對室溫達標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按合同約定予以退費。
室溫檢測辦法由供熱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在不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用熱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熱用戶要求整個供熱期暫停供熱或者恢復用熱的,應當在供熱開始之日起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相應手續,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滿足符合報停條件用戶的暫停供熱或者恢復用熱要求。
第四十一條 對熱用戶申請暫停用熱的,由設區的市、擴權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是否收取熱費。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擴權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熱用戶的供熱設施發生異常、泄漏等故障時,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報修,并承擔維修、更新的相關費用;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搶修、維修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熱用戶財產損失的,供熱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熱用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承擔責任。熱用戶室內裝修遮擋供熱設施影響維修搶修的,熱用戶應當配合拆除并自行恢復。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完善供熱保障機制,對優撫對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戶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按有關規定實行熱費減免優惠。
第六章設施管理
第四十四條 居民熱用戶戶外供熱設施和戶內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居民熱用戶的戶內非共用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維護,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熱用戶承擔。非居民熱用戶的供熱設施管理責任,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