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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3-10-17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七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專項規劃,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八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合理安排熱源和管網布局,使其與不斷增長的城市居住規模相適應。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鍋爐,應當拆除,并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確需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的,應當提前60日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供替代熱源設施,保障用戶的用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