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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0-03-26
(七)進一步加大供熱系統節能管理。各地要支持供熱管網、熱源節能改造,降低能耗,實行供熱系統計量管理。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據《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制定供熱系統能耗考評指標體系和考評辦法,建立節能監督機制,強化供熱系統節能管理。在具備條件的城市開展供熱系統和建筑能耗統計試點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政府要充分發揮推進供熱計量改革的主導作用,建立健全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機制,統一協調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工作,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各地要依據《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供熱計量工作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編制供熱計量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供熱計量工作實施方案。沒有完成采暖費補貼“暗補”變“明補”改革工作的,要盡快完成,并與建立個人熱費賬戶相結合,實行用戶信息化管理。
(二)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城市政府要將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納入領導干部綜合考評體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要領導是供熱計量改革第一責任人。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供熱計量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將供熱計量改革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負責人考核評價內容,并作為對供熱單位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最主要的內容。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供熱計量工程質量實施專項檢查,并將供熱計量改革工作情況納入全國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專項檢查的重點,檢查結果抄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組織人事部門。
(三)進一步明確獎懲制度。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驗收報告,不得銷售或者使用。國家對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向供熱計量改造傾斜。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不同步實施供熱分戶計量改造的,不得通過驗收,不得撥付中央財政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
凡是住宅供熱計量收費面積占集中供熱總面積的比例低于25%的城市,不受理其申報中國人居環境獎、國家園林城市等;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城市申報全國文明城市等稱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提出否定的意見。對已獲中國人居環境獎、國家園林城市稱號的城市應限期達標,住房城鄉建設部將進行督辦。凡是不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不得受理其參加“魯班獎”等獎項的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