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0-03-26
建城[2010]14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委、市政市容委、建設局、規劃局、房地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我國北方地區冬季供熱采暖每年消耗煤炭1.5億多噸標煤,占北方地區建筑能耗50%以上,大大高于同等氣候條件下發達國家水平,浪費嚴重。為貫徹執行《節約能源法》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進一步深化城鎮供熱體制改革,推進供熱計量改革,促進建筑節能,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推進供熱計量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的原則。各地應將供熱計量改革作為推進本地區節能減排的重點工作,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和工作目標,落實具體任務和實施計劃,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
堅持供熱單位實施主體的原則。供熱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地方政府確定的目標任務,積極實施供熱計量收費工作。
堅持同步推進的原則。新建建筑工程建設與供熱計量裝置安裝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熱分戶計量改造與節能改造同步,供熱計量裝置安裝與供熱計量收費同步。
二、工作任務
(一)大力推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從2010年開始,北方采暖地區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積計價收費方式,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方式。用兩年時間,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熱計量改造并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十二五”期間北方采暖地區地級以上城市達到節能50%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熱計量改造,實現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據《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按照供熱計量工作實施進度同步出臺供熱計量價格,出臺的供熱價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勵和促進按用熱量計價收費。為調動用戶行為節能的積極性,可將兩部制熱價中按面積收取的基本熱價比例暫按30%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