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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0-03-26
(二)完善新建建筑供熱計量的監管機制。切實加強新建建筑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驗收和銷售等環節落實建筑節能標準和供熱計量裝置安裝的監管,保證新建建筑達到建筑節能標準和分戶計量收費的要求。
(三)保質保量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要將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與老舊小區環境改造通盤考慮,進行綜合改造。對已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的項目要及時組織驗收。發揮國家獎勵資金的引導作用,制定地方激勵政策,調動供熱單位、產權單位、居民個人以及其他投資主體的積極性,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創新資金投入方式,精心組織實施,保質保量完成《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中規定的1.5億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
(四)強化供熱單位計量收費實施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制定供熱單位選型、購置、維護管理供熱計量器具的實施細則。符合供熱計量條件的建筑,供熱單位必須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并負責供熱計量器具的日常維護。
(五)建立健全供熱計量技術體系。依據《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供熱計量技術規程》等國家現行標準,因地制宜地選擇供熱計量方式,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供熱計量材料設備技術要求,建立完善的地方供熱計量設計、施工質量、驗收、供熱計量器具維護管理等技術標準體系。
(六)加強供熱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的供熱計量器具生產企業的計量監督檢查,建立企業監管檔案,依法強化供熱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和制造許可監管,嚴厲查處無證生產、不按產品標準和已批準的型式進行生產以及將不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行為。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依法組織開展供熱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查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快完善供熱計量器具檢定裝置建設,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計量檢定機構要依法做好供熱計量器具首次及后續檢定工作,嚴禁不具備供熱計量器具檢定資格的機構從事供熱計量器具檢定工作。對于具備條件的地區,居民用供熱計量器具的檢定費用由同級財政保障,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收費標準從低核定。不得向居民用戶收取供熱計量器具的檢定費用。供熱計量器具生產單位及使用單位要依法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