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9-07-15
二、示范城市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及審核確認
(一)申請示范城市應具備的條件。申請示范的城市是指地級市(包括區、州、盟)、副省級城市;直轄市可作為獨立申報單位,也可組織本轄區地級市區申報示范城市。
1.已對本地區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資源進行評估,具備較好的可再生能源應用條件。
2.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規劃。
3.已制定近2年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實施方案(編寫提綱見附1),詳細說明在今后2年可以實施的項目情況,做到項目落實,并說明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工程應用的技術類型、應用面積、實施期限等,并填寫《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項目備案表》(詳見附2)。
4.在今后2年內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應具備一定規模,其中:地級市(包括區、州、盟)應用面積不低于200萬平方米,或應用比例不低于30%;直轄市、副省級城市應用面積不低于300萬平方米。
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包括新增的新建(含改擴建)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積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中應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積,具體將根據不同技術類型應用面積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面積×0.5+地源熱泵系統建筑應用面積×1+太陽能供熱制冷系統建筑應用面積×1.5+太陽能與地源熱泵結合系統建筑應用面積×1.5。地源熱泵包括土壤源熱泵、淡水源熱泵、海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等技術。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比例指2年內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與新建(含改擴建)建筑面積之比。
5.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等標準、規程或圖集基本健全,具備一定的技術及產業基礎。
6.優先支持已出臺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政策法規的城市。
(二)示范城市申請程序。
1.申請示范的城市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編寫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送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2.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各市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和初審后,擇優選擇備選城市,并于每年5月31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申報截止日期為8月31日)。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示范的地級市原則上不超過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