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24-11-18
第四十五條 國家推動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可持續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能源價格,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制定、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能源價格,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能源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真實、準確提供價格成本等相關數據。國家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提升能源價格調控效能,構建防范和應對能源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風險機制。
第四十六條 國家積極促進能源領域國際投資和貿易合作,有效防范和應對國際能源市場風險。
第五章 能源儲備和應急
第四十七條 國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多元互補的原則,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能源儲備體系,科學合理確定能源儲備的種類、規模和方式,發揮能源儲備的戰略保障、宏觀調控和應對急需等功能。
第四十八條 能源儲備實行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相結合,實物儲備和產能儲備、礦產地儲備相統籌。政府儲備包括中央政府儲備和地方政府儲備,企業儲備包括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和企業其他生產經營庫存。能源儲備的收儲、輪換、動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完善政府儲備市場調節機制,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市場大幅波動等風險。
第四十九條 政府儲備承儲運營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管理,確保政府儲備安全。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按照企業所有、政策引導、監管有效的原則建立。承擔社會責任儲備的能源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種類、數量等落實儲備責任,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能源產能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能源礦產地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 國家完善能源儲備監管體制,加快能源儲備設施建設,提高能源儲備運營主體專業化水平,加強能源儲備信息化建設,持續提升能源儲備綜合效能。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預測預警體系,提高能源預測預警能力和水平,及時有效對能源供求變化、能源價格波動以及能源安全風險狀況等進行預測預警。能源預測預警信息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發布。
第五十二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協調聯動的能源應急管理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能源應急體系建設,定期開展能源應急演練和培訓,提高能源應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