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24-11-18
第六十一條 國家支持先進信息技術在能源領域的應用,推動能源生產和供應的數字化、智能化發展,以及多種能源協同轉換與集成互補。
第六十二條 國家加大能源科技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支持教育機構、科研機構與企業合作培養能源科技高素質專業人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有關能源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能源企業、調度機構、能源市場交易機構、能源用戶等單位實施現場檢查;(二)詢問與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對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能源監管協同,提升監管效能,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能源監管信息系統。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信用記錄制度。
第六十七條 因能源輸送管網設施的接入、使用發生的爭議,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能源的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承擔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拒絕或者中斷對營業區域內能源用戶的能源供應服務,或者擅自提高價格、違法收取費用、減少供應數量、限制購買數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