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24-11-18
第二十七條 國家積極安全有序發展核電。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籌協調全國核電發展和布局,依據職責加強對核電站規劃、選址、設計、建造、運行等環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國家優化煤炭開發布局和產業結構,鼓勵發展煤礦礦區循環經濟,優化煤炭消費結構,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體系中的基礎保障和系統調節作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采取多種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增強石油、天然氣國內供應保障能力。石油、天然氣開發堅持陸上與海上并重,鼓勵規模化開發致密油氣、頁巖油、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資源。國家優化石油加工轉換產業布局和結構,鼓勵采用先進、集約的加工轉換方式。國家支持合理開發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氣的新型燃料和工業原料。
第三十條 國家推動燃煤發電清潔高效發展,根據電力系統穩定運行和電力供應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發電建設,提高燃煤發電的調節能力。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加強電源電網協同建設,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
第三十二條 國家合理布局、積極有序開發建設抽水蓄能電站,推進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發揮各類儲能在電力系統中的調節作用。
第三十三條 國家積極有序推進氫能開發利用,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四條 國家推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發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補、多能聯供綜合能源服務,積極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節約能源服務,提高終端能源消費清潔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國家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制度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鼓勵能源用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以及節約能源的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能源企業、能源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計量器具。能源用戶應當按照安全使用規范和有關節約能源的規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節約能源的義務,積極參與能源需求響應,擴大綠色能源消費,自覺踐行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國家加強能源需求側管理,通過完善階梯價格、分時價格等制度,引導能源用戶合理調整用能方式、時間、數量等,促進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六條 承擔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營業區域內的能源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可靠的能源供應服務,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不得拒絕或者中斷能源供應服務,不得擅自提高價格、違法收取費用、減少供應數量或者限制購買數量。前款規定的企業應當公示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和投訴渠道等,并為能源用戶提供公共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