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6-11-05
(三)其他。
1.凡列入“電代煤”或“氣代煤”實施方案的農村、農戶,在期限內未實施的,以后不再享受以上支持政策。
2.禁煤區農村公辦衛生所、學校和村委會等非營利性公益場所“電代煤”或“氣代煤”,市、縣可參照以上投資補貼標準,自行籌措資金給予支持;運行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非公益性生產經營場所,由縣(市、區)督促用戶自行負責實施“電代煤”或“氣代煤”。
3.禁煤區企事業單位燃煤鍋爐(窯爐)實施“電代煤”或“氣代煤”,給予每蒸噸10萬元獎補投資,由市、縣組織企業提出需求,省爭取國家專項資金解決。
4.禁煤區“電代煤”或“氣代煤”涉及的變電站、LNG撬裝站和儲氣設施、LPG供氣站建設用地指標,由省統籌解決。
5.禁煤區不再推廣潔凈型煤和爐具,市、縣(市、區)政府負責妥善解決遺留問題;鼓勵已建成的型煤企業轉型升級,各級政府要優先給予支持。
6.對采用空氣(地)源熱泵、電鍋爐等方式替代燃煤的農戶,可按“電代煤”投資和運行電費補貼標準執行,其余投資由農戶自行承擔;鼓勵支持有條件的農村優先采用地熱、沼氣、生物質、輕烴等清潔能源替代,可按“氣代煤”投資補貼標準執行,其余投資和運行費用由企業商農戶承擔。
7.為保障設備供應和運行維護,加快工程建設,支持相關裝備制造企業在省內建設制造基地和研發中心,促進全省產業結構調整。
8.為加快禁煤區實施“電代煤”和“氣代煤”,10千伏及以下配套電網、天然氣入村入戶管網及配套設施等建設項目,一律由有關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搞好頂層設計、政策制定、指揮協調、督導檢查、考核獎懲和推廣典型經驗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日常工作。保定、廊坊市及有關縣(市、區)政府也要建立相應機制,負責具體抓好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