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8-23
供熱單位應當采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熱單位采購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供熱單位應當與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生產銷售單位簽訂合同,雙方就產品質量、售后服務、保修內容、保修年限、保修費用以及因產品質量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熱計量材料、配件和設備。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對供熱計量工程實施監理。對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供熱計量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對違反供熱計量強制性標準,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應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包括供熱計量工程內容。建設單位組織驗收供熱計量工程時應當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將沒有安裝或沒有正確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
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采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熱計量措施等有關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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