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8-23
第二十八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印發的《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供熱計量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城市供熱計量監管體系,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供熱單位逐步建立健全供熱計量戶籍熱費管理系統,建立包括用戶熱費、職工補貼、房屋建筑等基本信息的用戶個人賬戶檔案,實現個人賬戶熱費網絡化管理。
第三十條 供熱單位應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中應包含供熱計量裝置管理、維護、更換及供熱價格、收費方式、糾紛處理等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設計單位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五條規定,監理單位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六條規定,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執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銷售采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熱計量措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供熱單位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具有選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溫度調控裝置等行為的,由建設或供熱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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