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8-23
第六條 新建建筑和進行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須按照規定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實行按用熱量收費的制度。用于熱費結算的熱能表,應當依法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并通過安裝前的首次檢定;進口的用于熱費結算的熱能表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并通過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用于熱量分攤的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七條 供熱單位是供熱計量收費的責任主體,應按照供熱計量的工作目標積極推進供熱計量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大力推進供熱計量工作。在行業統計、技術服務、信息咨詢等方面為企業提供服務,為政府提供決策咨詢。
第九條 國家鼓勵加快建立供熱計量服務體系,大力推進合同能源管理,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企業,充分發揮節能服務企業在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計量收費等方面的優勢,推動供熱計量技術開發和應用。
第十條 各級供熱主管部門應加強供熱計量節能的宣傳和培訓,提高供熱行業的節能技術水平。對在供熱計量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熱計量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供熱計量工程的設計,并對其設計質量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供熱計量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包含供熱計量內容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否則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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