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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7-15
第十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施工圖紙審查過程中,應進行室內溫度監測和控制系統的設計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空調系統無溫度監測與控制設施的建筑,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根據建筑的現狀,選擇合適的室溫控制設施改造方式。建筑面積大于兩萬平方米的,應進行溫度自動監測與控制的改造;建筑面積小于兩萬平方米的,改造完成后應具備溫度監測與控制手段。
第十二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委托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溫度監測與控制設施的改造設計,相關文件應向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實施改造的單位,應采購具有產品合格證和計量檢定證書的溫度監測和控制設施,并進行調試。改造完成后應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空調系統運行單位應建立完善的室溫監控及空調系統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對室內溫度、空調系統運行的各項參數、空調系統的能耗進行日常監測記錄。運行記錄文件應經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簽字后備案。具體內容參見空調系統節能運行管理制度示范文本(附件1)。
第十五條 公共建筑使用單位在室外溫度適宜的過渡季節,應盡可能利用開窗自然通風的方式調節室內溫度,減少空調使用時間。一般情況下,空調運行期間禁止開窗。
第十六條 建筑運行管理單位應在主要功能房間明顯位置裝設溫度測量儀表,顯示房間空調溫度,接收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選用的室內溫度測量儀表測量最小分辨率為0.1℃,其準確度等級不應低于0.5級。
第十八條 建筑運行管理單位在空調系統運行期間應根據相關規定對溫度測量儀表進行校驗和校準工作。
第十九條 公共建筑運行管理單位應采取措施,對集中空調系統進行調節,實現按需供冷與供熱。當室內溫度超出限定標準時,應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