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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5-16
第十一條 承擔單位在實施節能分項工程過程中,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和建設部提交階段實施報告。
第十二條 階段性監督檢查工作由建設部或由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組織。
第十三條 示范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不少于一個采暖(制冷)期、且其節能性能經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由承擔單位提出節能專項驗收申請,由建設部或由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申請節能專項驗收時,承擔單位應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2.示范工程實施綜合報告(包括節能設計、節能新技術應用、施工建設、運行管理、節能效果、經濟效益分析等內容);
3.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包括建筑物與采暖(制冷)系統的節能性能檢測報告。
第十五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建設部統一頒發建設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證書和標牌,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取消其示范工程資格,并予以公告:
1.實施后達不到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項目:
2.工程竣工后兩年內未申請節能專項驗收的項目;
3.列入計劃后一年內未組織實施的項目;
4.未獲得建設部批準延期實施的項目。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