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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5-16
2.有建設項目的正式立項手續;
3.有可靠的資金來源,開發企業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4.選用的節能技術與產品通過有關部門的認證和推廣,并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技術與產品,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專家審定。
第八條 申報示范工程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1.建設部科技示范工程(建筑節能專項)申報書;
2.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節能篇);
3.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和節能專項設計方案;
4.工程立項批件、開發企業資質等證照復印件。
第九條 申報與審查:
1.申請示范工程的單位將申報書與其它相關文件、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建設廳(建委、建設局);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組織對申報書及其它相關文件、資料的初審。通過初審的簽署意見,報建設部;
3.建設部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項目列入建設部科學技術項目計劃(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專項)。
建設部每年組織一次示范工程立項審查。
第十條 項目列入建設部科學技術項目計劃后,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實施,每半年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匯報項目實施情況,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簽署意見后報建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