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0-05-16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熱計量材料、配件和設備。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對公共建筑供熱計量工程實施監理。對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供熱計量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對違反供熱計量強制性標準,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應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 公共建筑熱計量收費價格執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本市非居民供熱價格的通知》(京發改〔2008〕1886號)中規定的非居民熱計量收費價格,實行兩部制熱價,由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分構成,其中基本熱價標準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照建筑面積征收;計量熱價標準為0.16元/千瓦時(44.45元/吉焦),按照用熱量征收。遇有價格政策調整時,按照發展改革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熱量結算點應當設置在供用熱雙方管理范圍分界點,包括熱力站、建筑物(熱力入口)。
熱力站運行費用、室外管網維護費、樓口到散熱片維護費按照供用熱雙方管理范圍從基本熱價中扣除。
第十六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在合同中明確熱量結算點位置、供熱面積及供熱計量裝置設備管理、檢定、維護、更換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市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工作,密切配合,廣泛宣傳,共同推進供熱計量改革。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熱計量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繼續加強全市節能減排監管,做好綜合協調工作。
市政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加強供熱行業計量與節能的宣傳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熱計量收費改革工作。
規劃設計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設計單位切實按照計量與節能標準規劃設計。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辦理施工許可的項目按照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做好熱計量表制造、檢定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熱量表檢定能力,為熱量表的規范使用創造有利條件。
上一篇: 關于進一步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意見
下一篇: 住建部:購買綠色住宅可獲優惠房貸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