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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7-15
2. 節能診斷
2.1 一般規定
2.1.1 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前應首先進行抗震、結構、防火安全評估,對不能保證繼續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開展建筑節能改造,或者對此類建筑應同步開展安全和節能改造。
2.1.2 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前應進行節能診斷,了解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采暖系統能耗及運行控制情況、室內熱環境狀況等,通過設計驗算和全年能耗分析,對擬改造建筑的能耗狀況及節能潛力做出評價并出具報告,作為節能改造的依據。
2.1.3 節能診斷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圍護結構及供熱采暖系統現狀調查;
2. 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及供熱采暖系統節能性能的測試和診斷;
3. 節能改造技術經濟性評估;
2.1.4 節能診斷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評估機構進行。
2.1.5 節能診斷方法可參照國家行業標準《居住建筑節能檢驗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2.2 圍護結構節能診斷
2.2.1 建筑圍護結構節能診斷應具備以下資料:
1. 建筑設計施工圖、計算書和竣工圖;
2. 建筑裝修改造、歷年修繕資料;
3. 城市建設規劃和市容要求;
4. 其他相關資料。
2.2.2 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測試與診斷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建筑圍護結構主體部位的傳熱系數;
2. 建筑圍護結構熱工缺陷;
3. 建筑圍護結構熱橋部位內表面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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