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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5-16

  項目建議書內容主要包括建議項目名稱,主要研究目標、內容和方法、主要產出、考核評價指標、完成時間、經費需求等。

  第十一條 建設部相關機構承擔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項目執行單位應在項目進行中,根據項目進度,分階段逐級上報項目進展情況。項目進展報告應包括項目實施情況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評估驗收

  示范項目完成后,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檢測機構對示范工程項目進行檢測,同時根據檢測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組織專家進行驗收評估。檢測結果和驗收評估報告應逐級上報建設部、財政部。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共性關鍵技術集成及示范推廣,能效檢測、標識,技術規范標準驗證及完善等項目完成后,建設部、財政部組織專家根據項目考核評價指標進行驗收評估。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以無償補助形式給予支持。

  (一)財政部、建設部根據增量成本、技術先進程度、市場價格波動等因素,確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術類型的單位建筑面積補貼額度。

  (二)利用兩種以上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項目,補貼標準按照項目具體情況審核確定。

  (三)財政部、建設部綜合考慮不同氣候區域及技術應用水平差別等,在補貼額度中給予上下10%的浮動。

  (四)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共性關鍵技術集成及示范推廣,能效檢測、標識,技術規范標準驗證及完善等項目,根據經批準的項目經費金額給予全額補助。

  (五)其他財政部批準的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相關的項目補貼方式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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