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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1-23
第二十五條熱價不足以補償正常的供熱成本但又不能及時調整熱價的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熱力企業(單位)實行臨時性補貼。
第二十六條由房屋產權單位或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支付采暖費用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改為單位向職工直接發放補貼。
第四章 熱價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成本監審制度,促進熱力企業(單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約束機制。
第二十八條省、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熱質量監管體系,加強對各類計量器具和供熱質量的監管,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熱力企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不得擅自提高熱價或變相提高熱價。
第三十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熱價按時交納供熱費用。對無正當理由拒交供熱費用的用戶,供熱企業可以按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熱力企業(單位)的供熱質量必須符合規定的供熱質量標準。達不到規定供熱質量標準的,熱力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對用戶進行補償或賠償。
第三十二條熱力企業(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簽訂供用熱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供用熱合同格式與內容由建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鼓勵群眾舉報熱力企業(單位)的價格違法行為;群眾舉報屬實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給予適當獎勵。加強新聞輿論對供熱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熱力企業(單位)擅自提價或通過縮短供熱采暖時間、降低供熱采暖質量等手段變相提價的,由同級及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四十一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七條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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