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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1-23
(一)供熱成本包括供熱生產成本和期間費用。供熱生產成本是指供熱過程中發生的燃料費、電費、水費、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工資以及其它應當計入供熱成本的直接費用;供熱期間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供熱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二)稅金是指熱力企業(單位)生產供應熱力應當繳納的稅金。
(三)利潤是指熱力企業(單位)應當取得的合理收益。現階段按成本利潤率核定,逐步過渡到按凈資產收益率核定。
第九條輸熱、配熱等環節中的合理熱損失可以計入成本。
第三章 熱價的制定和調整
第十條熱價的制定和調整(以下簡稱制定)應當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經過成本監審核定的供熱定價成本。熱電聯產企業應當將成本在電、熱之間進行合理分攤。
第十二條利潤按成本利潤率計算時,成本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按凈資產收益率計算時,凈資產收益率按照高于長期(5年以上)國債利率2-3個百分點核定。
第十三條各類用戶的熱價應當反映其耗費的供熱成本,逐步減少交叉補貼。
第十四條熱力生產企業與熱力輸送企業之間按熱量計收熱費。熱電聯產熱源廠、集中供熱熱源廠和熱力站應當在熱力出口安裝熱量計量裝置。
第十五條熱力銷售價格要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基本熱價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計量熱價主要反映變動成本。基本熱價可以按照總熱價30%-60%的標準確定。
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裝熱量計量和調控裝置。既有建筑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改造,達到節能和熱計量的要求,實行按兩部制熱價計收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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