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24-04-09
第十三條 政策措施應當在提請審議或者報批前完成公平競爭審查。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審查標準的書面審查結論。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公平競爭審查例外情形的,應當在審查結論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政策制定機關在對政策措施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有關經營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等意見;除依法保密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環節已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者征求過有關方面意見的,可以不再專門就公平競爭審查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擬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影響、已出臺政策措施的競爭效果和本地區招標投標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總體實施情況、市場競爭狀況等開展評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會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政策措施評估,發現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策措施妨礙公平競爭的,有權向政策制定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反映。
地方各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市場壁壘線索征集機制,動態清理廢止各類有違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不合理條件的,有權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提出異議和投訴。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九條 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政策制定機關作為招標人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制定招標投標交易服務文件,應當參照本規則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