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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8-11
(三)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的;
(四)未按照要求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的;
(五)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的;
(六)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三十九條 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對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予以批準或者核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共機構開工建設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建設項目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一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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