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5-16
(二)以檢測評估和專員辦對補助資金的核查結果為依據,確定撥付剩余50%補助資金。建設部、財政部將制定示范工程驗收標準。財政部、建設部組織專家組對示范工程評估驗收情況進行復核。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日內報告專員辦,專員辦應在收到報告后20日內,將對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核查結果上報財政部。財政部、建設部將根據檢測評估復核結果與資金核查結果,確定撥付剩余50%補助資金。對達到有關標準要求和專員辦核查沒有發現問題的,財政部將全額撥付剩余50%資金;對未達到標準或專員辦核查發現截留、挪用等違法違紀問題的示范項目,將核減補助額度或不予撥付剩余50%補助資金。
(三)地方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示范工程運行能耗的監督、管理。驗收評估完以后,示范工程的承擔單位或其委托的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物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逐級上報建筑能耗統計報告。
五、積極做好示范工程的經驗總結及推廣
(一)注意總結當地經驗,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公共服務體系。地方建設、財政部門要根據示范工程情況,注意研究太陽能、淺層地能的地區適用性,為推廣使用地下水源熱泵技術等提供依據;研究形成熱泵等設備的可持續維護管理模式;研究建立起具體的技術標準及技術規范等。
(二)積極探索,為在建筑領域推廣可再生能源打好基礎。地方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應結合工程示范對管理機制、國家激勵政策等提出建議,及時報建設部和財政部,為更大范圍地在建筑領域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打好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